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救济关于永久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永久禁令)

发布时间:2025-04-24 点击:3
根据我国相关管理条例只要侵犯商标权案件最终判决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成立,则停止侵权是当然的结果。然而即便是在中国,今天侵犯商标权案件也并非必定会判决停止侵权,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永久禁令的相关介绍吧!
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救济关于永久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永久禁令)
我国《商标法》尽管规定了永久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但却并未对其适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本书认为,我国《商标法》的这种规定也是科学合理的。因为只要侵犯商标权案件最终判决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成立,则停止侵权是当然的结果。这一点和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停止侵权的适用有所不同,其根本原因仍然是商标和专利、著作权在性质上的不同。专利、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发明和作品侵权人非法使用发明和作品导致的结果无非是权利人市场份额的减少,通过损害赔偿完全能够对权利人实现充分的救济。因此,法律可能会出于侵权人和权利人情况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以美国专利法为例,一项研究显示,在eBay案裁决1年之后,初审法院共发布了23件在专利永久禁令背景下适用eBay案裁决的判例。基于案件样本,eBay案对永久禁令案件的结果具有重大影响。最重大的后果是授予或者拒绝永久禁令的裁决中当事人之间的竞争的影响。
在涉及竞争相关损害的案件中——诸如失去市场份额、失去利润和价格磨损,常常会裁决具有不可弥补损害并颁发禁令。相反,在不涉及竞争相关损害时,禁令常常被拒绝。美国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是因为,对于侵犯专利权而言,有些侵权行为会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害,而有些侵权行为则不一定会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害。但在商标领域,由于前述的商标本质上的动态性特征,侵犯商标权行为所造成的总是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只要判决侵权行为成立,永久禁令的颁发总是必要的,除非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即便是在中国,今天侵犯商标权案件也并非必定会判决停止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权时,倘若责令停止侵权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但不影响依法给予合理的赔一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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