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与企业名称、商号相同的保护逻辑,企业名称的简称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下面就以天津青旅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实战原理。
(一)基本案情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于1986年11月1日成立,是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国有企业,直属于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简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于2010年7月6日成立,是从事国内旅游及入境旅游接待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底,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发现通过Google 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链接的位置,分别显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网上营业厅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或“天津青旅网上营业厅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是标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乐出游网的网站,网页顶端出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一青年旅行社青旅/天津国旅/三源电力/金龙旅行社/大亚旅行社一最新报价”字样,网页内容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旅游业务信息及报价,标称网站版权所有:乐出游网一天津国青/北京捷达假期;并标明了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
(二)判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3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名称,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享有企业名称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于1986年即开始经营境内外旅游业务,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在2007年时就已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普遍使用的企业简称,相关报道和客户亦以“天津青旅”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该企业简称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并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稳定的关联关系,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区域内的相关公众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故“天津青旅”应视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名称,应受法律保护。
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通过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企业名称有关的关键词并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等手段,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和“天津青旅”关键词时,直接显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的网站联系旅游业务,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不恰当地利用了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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