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要约的撤回条文解读与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06 点击:9
在合同法规定中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那么要约撤回的条件及相关规定有哪些?小编给您整理了相关信息与要约撤回的案例给您解读。
一、要约的撤回条文解读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要约未生效时,受要约人尚不知道要约的内容,不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要约人有权采取措施撒回要约,阻止要约生效,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如果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则该要约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另外,如果撒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就会对要约是否有效产生疑问,不会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而行事,其利益也就不会因要约的撤回而受到任何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要约人撒回要约的权利也是公平合理的。
二、要约撤回是否可以任意进行?要约的撤回不是任意可以进行的,要约人撤回要约时必须向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是数据电文形式的。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客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相关要约撤回的案例李某于 5月 6 日向钱某发出购买某产品的要约信团5月8日该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于是李某在6月8日当天向钱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该信函于5月9日到达钱某处,原要约信函于 5月 10 日到达钱某处。在本案中,李某已经在要约达到钱某之前,即要约生效前将原要约撒回,故原要约不再有效。
本文中小编介绍的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条文解读与案例的相关信息您了解清楚明白了吗?如您对要约的撤回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在线客服咨询。我们还提供公司注册、财税服务、商标版权、高新认定等服务,如果您刚好需要,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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