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和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12 点击:12
当我们决定成立一家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时候,是需要对这一方面的规定、政策等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这样在设立经营的时候就能避免很多问题。下面就让小编对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和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公司法》
第六条 【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二、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解读公司登记,是指公司设立、终止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登记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行为,本条规定,公司设立以规范原则为基础,核准的除外。就公司而言,公司登记的作用主要是确定公司的组织、权利和义务;对外,公司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公开公司信息,保护公司自身和公众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1、负责管理公司登记机关和登记事项具体是什么
我国公司注册和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以下公司: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投资和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
(2)外商投资企业;
(3)依照本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登记如下:
(1)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投资和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了自然人投资公司的登记;
(3)依照本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公司;
(4)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企业。
设区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除上述公司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1)名称;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姓名;
(4)注册资本;
(5)公司类型;
(6)经营范围;
(7)营业期;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公司登记的效力如何?
目前,中国登记制度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区分不同项目的登记效力,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容来看,中国立法采用了登记要件原则,即未经设立登记不得设立公司;公司在未注销登记的情况下不能终止,对于其他事项的登记效力,从公司法的判例和其他现有立法实例来看,采取对抗性的做法更为合理。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显然采取了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当设立公司的时候是需要到当地公司登记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的,也就是我们常说工商行政部门,这点大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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