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发展,整个电商产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正趋于不断扩大持续增长阶段,为了让电商行业得到更好的发展,有关部门也制定出相应的行业法律法规,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电子商务消费者索赔权法律法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下吧!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索赔权及其保护法律法规1.消费者索赔权的定义
消费者索赔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消费者的索赔权利主要包括:消费者安全权(人身损害和财产)受到损害的索赔权;超时服务的索赔权(事后索赔、事中索赔);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索赔权等。
2.消费者权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第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面出售时未做说明的;
第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第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第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第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第八,对消费者提由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展、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修提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局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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