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从8月1日起,香港公司注册出现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5-05-23 点击:65
在今年8月1日起,香港法律将要求在香港经营的非香港公司,都要披露其详细信息。
香港作为全球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拥有极为全面的法制体系,以及极具优势的税收政策。同时也吸引了大批量企业到香港注册公司。香港作为世界知名的自由港,吸引了来自全球的客商在香港注册公司,开展业务。
据相关统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90%都来自香港以外。也就是说,这些公司虽然不是在香港注册,但仍不影响其在香港经营和上市,这就得益于香港开放自由的营商环境。
但开放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来去,依照相关管理条例,非香港公司要在香港经营,必须经过相应登记手续,才被允许在香港开展业务。因此,香港政府特别制定了《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第622M章),并将在今天,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这一条例,非香港公司须持续地在其每个业务场所,以可阅字样并且非常醒目的方式,展示其名称及公司公司注册所在地。同时,非香港公司须在该公司于香港的每份通讯文件及交易文书上,以可阅字样,阐明该公司的名称及公司注册所在地。以便于文件接收方了解该公司的主要信息。
通过电子器材展示其公司名称及公司注册所在地,需符合下述条件:
(1)在每4分钟时段内,将有关名称及公司注册所在地最少展示一次,每次展示最少持续15秒;或
(2)在有人透过有关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有关名称及公司注册所在地后,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香港注册公司需注意:
业务场所:指该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办事处或地点,并向公众开放者;或该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
通讯文件:指该非香港公司的业务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
交易文书:指
(1)看来是由该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该非香港公司签署的合约或契据;
(2)看来是由该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该非香港公司签署的汇票、承付票或批注;
(3)看来是由该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该非香港公司签署的支票、汇款单或定货单;或
(4)该非香港公司的托运单、发票、收据或信用证。
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展示的非香港公司,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香港《公司管理条例》中对于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其公司负责人、公司秘书均视同犯罪。希望所有非香港公司持有者遵守相关规则和规定,避免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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