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商标纠纷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23 点击:10
商标纠纷诉前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为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的发生,而有权责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外,还可以为保存被诉侵权的有关证据而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即诉讼前的保全证据的措施。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新商标法中对商标纠纷诉前证据保全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新商标法关于商标纠纷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新商标法第六十六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的范围,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他们都是和即将提起的诉讼有关的人,很有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不得依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
二、目的条件
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即本法规定的7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商标侵权已经结束,或者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其他纠纷的处理,不得依据本条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
三、必要性条件
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即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具备“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所谓“可能灭失”,是指因证据的自然特征、性质,或者因人为因素,使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所谓“以后难以取得”,是指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证据在今后不能取得,或者虽然可以取得但会失去其作用的情形。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诉前证据保全也是一种临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也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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