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开展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迁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备案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1年通过认定的新迁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三)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四)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备案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备案材料
(一)光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最新完整版信用报告)。
其中,第1项材料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在线填报。第2至4项材料上传PDF文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三、备案时间及联系方式
备案时间: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12日;
业务咨询电话:0755-8821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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