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对商标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25 点击:4
商标在注册完成之后,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事项的注册商标;并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以及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同时注册商标当事人如果对于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复审,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具体相关复审、司法审查等法律法规内容,一起来了解下吧!
新商标法关于对商标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的规定。
立法背景
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商标确权的公正性。本次修改《商标法》,在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时限的规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最长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有关复审决定。
条文解读
一、关于对商标局有关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
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事项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以及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按照本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复审申请书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复审的理由,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复审决定,并用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结束复审程序。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是否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时限并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商标评审委员会最长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二、关于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
本条还规定了对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商标专用权是否应当被撤销。根据TRIPs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按照本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有利于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使当事人可以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足够的司法救济,从而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商标确权的公正性。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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