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坚守图书出版的基本原则:先授权后使用,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赖长扬承认在这套丛书出版前,曾委托人去找作者签授权书,但委托人却因为种种原因耽搁了,最后就采取了补签授权书和发稿费的办法,对自己的过错予以补救。这种情况下,只要有关作者补签授权书并收取稿费,就应该认定是事后追认同意这种出版行为的。出版合作作品应该取得全部作者的许可。出版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协商不一致的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权利。这个需要在现实中谨慎把握。
针对《国史镜鉴·用人篇》作者除李树喜外,还有王朝中、刘洪波、孙丽丽,赖长扬解释说,实际是他和其他一些人改写,但最终却把署名权“让给了需要评职称的王朝中、刘洪波和孙丽丽等人”。这实际道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署名权转让问题。署名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原则上不可转让。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比如为了评职称,为了晋升职务、评奖等,出版图书、发表论文雇佣“枪手”或花钱买别的作品等时有发生,甚至网上都出现了论文和图书出售署名权“一条龙”的所谓“产业链”。这种行为有违法理,不宜提倡,容易产生纠纷。
从这两个案子来看,诉争的焦点--主编或者总主编是否享有著作权主要取决于双方提交的证据。
在这里,给各位作者提个醒:了解《著作权法》对于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一切创作活动都要有约在先,将著作权的归属约定清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毕竟亲兄弟还要明算账呢。另外,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应该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一切都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事,不讲法,不懂法,想当然的出版图书,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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