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行业企业都会进行各种各样的广告进行宣传,我们也在生活中经常会见到广告招牌,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宣传广告成为了一种新的模式。在各类宣传中,部分企业为了吸引关注会进行虚假宣传,而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公开对商品或服务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可以让大家更了解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互联网领域延伸的传统不正当竞争之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虚假宣传的方式包括“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其中广告是指由《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商业广告,而其他方法却并未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得以明确。2007年2月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宣传行为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①所规定的行为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不仅要求宣传是虚假的、而且还必须“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由此可见、司法解释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作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必要条件。同时司法解释列举了如下三种虚假宣传的典型情形: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置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将宣传的重心放在了网络上,网络宣传的低成本和广范围使得互联网成了重要平台,在新媒体时代,表现最突出的就是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给立法和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额、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互联网广告包括: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②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③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④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⑤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但是,以往大多数网络广告都不符合该法的规定,存在许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广告。这些广告的主要形式有:以网络新闻形式发布、在BBS上发布、以新闻组形式出现、利用电子邮件发布、通过网上调查形式发布,网上交易会等,这些隐形广告难以识别和规范。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不真实的广告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构成的威胁或者损害。因此,《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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