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申请商标都不得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并且不可以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这也是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相关规定。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具体的商标保护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次《商标法》修改对其内容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比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等。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所以本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将他人已获得权利的外观设计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注他人商标,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应当制止。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确理解“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一,本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即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第二,本条规定并不涉及所有使用在先的商标,仅仅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不得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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