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之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美特斯邦威集团有限公司等第961859号“田岛TIANDAO”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大家应该都知道美特斯邦威公司,很多人也在该公司买过服装用品,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该公司相关的商标纠纷案件。
【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12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906号行政判决书
【基本案情】
复审商标为第961859号“田岛TIANDAO”。该商标于1995年由温州市美特斯制衣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7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缝纫、制鞋工业用机械等。2003年3月7日,商标所有权人经核准变更为美特斯邦威公司。
2003年8月29日,商标局受理了东海株式会社关于撤销复审商标的申请。根据商标局的通知,美特斯邦威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其在规定期间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美特斯邦威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作出商标局决定, 驳回东海株式会社的申请,复审商标在第7类缝纫、制鞋工业用机械商品上的注册有效,并予以东海株式会社不服商标局决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理由是:美特斯邦威公司提交的证据缺乏相关产品实物的佐证,不能成为证明复审商标在“缝纫、制鞋工业用机械”商品上有效使用的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美特斯邦威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标识使用在缝纫机及其马达等配件的说明书、包装箱上,但仅有上述说明书及包装箱均不足以证明在规定期间,美特斯邦威公司在“缝纫、制鞋工业用机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具有商业意义上的公开使用。其中证据9系标有复审商标的缝纫机实物照片,其上未显示照片的具体拍摄日期,证据9存在瑕疵故不予采信,其他证据与第961859号“田岛TIANDAO”商标的使用并无直接关系,故作出被诉决定,撤销商标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缝纫、制鞋工业用机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美特斯邦威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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