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权消灭后“过渡期”制度,《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商标法关于该条例的具体案件分析。
1.基本案情
2003年1月13日,王某兰提出第3432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旅行包(箱)、书包等。2004年7月1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与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97731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近似,也与华光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22846号金驼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在(动物)皮、旅行包(箱)等商品上的注册,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马具商品上的注册并予以公告。王某兰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被诉决定,驳回王某兰在第18类书包等部分商品上提出的第3432984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复审申请。王某兰不服,提起诉讼。
王某兰在原审诉讼中提交了商标局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的“撤200601657《关于第697731号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一,并予公告。后商标局于2008年3月27日发布总第1113期商标公告,在该公告第1334页“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中载明“第697731号图形商标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2007年11月13日被撤销。撤销文号为撤200601657”。
二审诉讼中,王某兰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的商标注册信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的事实予以确认。
定,自引证商标一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与其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仍然应不予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仍然不能获得核准注册。故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王某兰不服,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认为,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是在被诉决定作出后分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的,因此两个引证商标专用权的终止是在被诉决定之后,不足以否定被诉决定的合法性。故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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