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这一职位,一般是公司里负责管理整个部门,处理相关事务的一个职务名称,而对于它的设立和职权,法律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下面就让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经理设立与职权的法律条文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经理设立与职权的法律条文《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戴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相关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对合作企业的经理,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对合营企业的经理,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里是可以设经理职位的,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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