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权撤销复审的司法审查,《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商标法该条例的相关内容。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9条针对注册商标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规定了可以由任何主体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在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行政相对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后,《商标法》也规定了后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应当注意的是,申请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与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二者虽然都可以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终止,但是彼此的起算期限不同。《商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而该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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