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在先合法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所取得的商标权,以及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
等相关权利。申请注册商标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所以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将他人已获得的权利的内容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的标志与上述的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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