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征税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税制性双重征税是因为复税制引起的重复征税;
第二,法律性双重征税是因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征税而引起的;
第三,经济性双重征税是因对不同的纳税人有经济联系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所引起的,通常是指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项所得或财产征收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税收的现象。
涉及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主要是指法律性和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
不同类型的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
国际双重征税原因就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上重复行使权力而发生的法律冲突。
(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的两个原因: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及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同一所得先征了一次公司所得税,然后又征了一次个人所得税,这种两次征所得税行为即重叠征税。如果公司和股东不在同一国,就出现了国际重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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