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布时间:2026-01-16 点击: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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