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证券交易主体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4-01-03 点击:57
网络证券交易的主体是网络证券的买卖方,目前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网络证券的交易主体包括证券公司、投资者。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一一介绍网络证券中证券公司的法律法规、网络证券中投资者的法律法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下吧!
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证券交易主体的法律法规1.网络证券中证券公司的法律法规
(1)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5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树款。对直楼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子警售、井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
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第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营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第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第三款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不同,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要求。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前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其他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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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范围
证券公司必须在经国务院证券监经管理机构批准的许计业务范围内经营证券及其相关的业务,不得起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第一、证券经纪;第二、证券投资咨询;第三,与证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制务顾问:第四、证券承销与保荐;第五、证券自营:第六,证券资产管理。第七,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微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设立的程序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公司设立的程序是: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审查批准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办理公司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在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子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如果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般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井、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果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也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果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井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证券公司网络业务资格申请
根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网上证券业务。需要具备规定的条件且需经证监会审查批准。
获得证监会领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申请开展网上委托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网上委托业务,具体要求如下。
①获得网上委托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在其达到《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证券营业部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②公司的机构不展或变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券公司不得以支付或变机支付交易手按费的方式与提供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的非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③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网工委托业务,需具务以下条件,第一、建立了规范的内部业务与信息来线智理照度;第二、具有一定的公司级的技术风险控制能力;第三,建业了一支格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第四,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6)证券公司网络业务审批程序
根据证监会20001年4月29日发布实施的《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项经证监会核准。核准程序如下:
①申请受理中请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间称“体请公司”,应根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和信息中心。并送当地派出机构备案。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未按规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
根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证券公司申请网上委托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申请书(需加盖公章)
第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公司级)分管技术的负责人的简历;
第四,网上委托系统专职管理维护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五、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的情况汇报:
第六,网上委托业务的管理制度;
第七,计划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单,内容主要包括通信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在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代码及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席位(分支席位)代码等:
第八,与客户签订网上委托协议范本、《风险揭示书》范本及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有关网上委托的所有资料:
第九,网上委托系统的简婴系统分析报告和系统设计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网络结构。实时监控、身份识别、传输加密、数字签名、网络隔离、风险防范等方面遵循的技术标准及技术实现策略、网络通信方式及网络接入方式等,并提供简要的网络结构和功能图:
第十、系统测试报告,包括系统峰值容量、响应与延迟指标。容错能力、可靠性及有关系统置的重要数据等:
第十一,系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包括信息传播及转移委托方式。数据及系统恢复措施等:第十二、国家权威机构提供的系统、有关产品、管理维护制度的安全性测评认证证书或其他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互联网入口站点地址:
第十四。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风险控制方案,包括控制网上委托有关风险的技术、管理业务等方面的措施,如公司自定的网上单笔委托限额及单个交易日成交限额等;
第十五、网络接入提供商、系统集成商、硬件和软件提供商名单及其他关联企业名单:
第十六,网上委托系统中主要硬件及软件的规格型号及版本。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证监会。②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的告申请公司。证监会对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差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形成初审报告。
③专家审核,证监会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文件中的有关事和技术应用方案进行财核。申请公司应派技术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到场答料,必要时,证监会可要求申请公司主要技术合作方参加。审核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④核准决定。依据公司基本情况和专家审核意见,证监会对申请作出否核准的决定。子以核准的,出具同意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因重大违规事件。重大技术事故等因素导致整体质量差、风验隐患大的公司。不予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⑤复议。申请未被核准的公司,可在接到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研监会在收到复议申请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经复议仍未被核准的公司,自收到证监会书面决定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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