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知情权条文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4-01-04 点击:48
公司法股东知情权条文的性质,公司法股东知情权司法解释,知情权是股东诸多权利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但知情权的行使又可能对公司正常运营管理造成一定影响,今天一起来看看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解答。
公司法股东知情权条文的性质: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013 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扩大了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这样的修改对于保护股东权利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增加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的规定,当然股东要有正当的理由才能查阅账簿。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没有规定股东在要求查询本条第1款规定的几类文件遭公司拒绝时,将获得什么样的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7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 条、第97 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该规定一是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二是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三是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
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是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了规定。五是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作了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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