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1]84号 文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合伙人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后,合伙企业的分红不需要再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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