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发包人的职责:
1、发包人雇用工程师并委托他全权履行发包人的合同责任。
2、发包人和工程师有责任对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责任界限做出划分,对这方面的争执做出裁决,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协调,并承担管理和协调失误造成的损失。
3、及时做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决策,如下达指令,履行各种批准手续、做出认可、答复请示,完成各种检查和验收手续等。
4、提供施工条件,如及时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施工场地、道路等。
5、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接收已完工程等。
发包人的权利: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检查作业进度和质量;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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