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下车辆的车保费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租赁车辆的企业,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2、而对于企业自己购买拥有的,实际发生的通行费,车辆保险费等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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