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准备金目前无类似文件出台,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不能扣除。目前没有最新的其他文件,该文件政策已经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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