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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