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为未关联方形成的未支付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08]121号:“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在这个文件中,对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明确了必须是实际支付。如果预提了没有支付,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但对于非关联方来说,并没有对利息支出有特殊的另有规定。正因为没有特殊的规定,所以,可以适用一般性的规定,也就是可以采取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利息实际发生的期间,而不是实际支付的期间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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