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54号第一条,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会造成税会差异,这种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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