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因出差,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确定差旅费津贴的具体标准,但在实务中,如果超过当地财政部门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当地财政部门规定发放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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