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一次性列支开办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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