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点击:61
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对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的规范,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收入准则关于收人确认的基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此类视同销售行为,由于产品仍然处于企业管理和控制之下,与资产有关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没有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按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等;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类视同销售要区别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确认收入,而用于个人消费则应确认收入。这主要是因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内部福利机构,该货物仍处于企业的管理控制之下,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同时满足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因此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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