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方式对企业增值税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24-06-15 点击:40
可以参考这个论文中:
(一)对增值税税额的影响:
企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销售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量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销项税,然后扣除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所缴纳的增值税,即进项税,即应纳税款。销售额的确认与收入确认方式直接挂钩。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就是以“控制权的转移”代替“风险报酬权利”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企业在确认收入时看,要先看该履约义务是按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如果是某一时段内的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与旧收入准则差异较大,因此对增值税税额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新税收准则下收入确认方法的变化,直接引起了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收入的变动,从而也会引起企业增值税的变动。
(二)新收入准则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影响: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相关条款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第65号令)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对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出生日期有特殊规定,如收据日期、销售收据日期、发票日期、约定的收据日期、预收日期、所有权转让日期和交货日期,与新收入准则要求的收入确认时点差异较大。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除特殊情况外(房地产预售房屋、金融企业贴息票据、预付卡类业务等),企业先开具发票的,都以发票开具的当天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因此,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有一定差异。
(三)新收入准则下特殊销售业务处理对企业增值税的影响:
1.销售返利:
旧收入准则中对销售返利中的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分别有所规定,在新的收入标准中,要求企业按履行义务的比例分享合同折扣,企业需要在合同开始之日估计可变对价,,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量应当调整当期收益。对于销售返利,销售方可开具红字发票。收入确认方式的不同主要还是体现在对增值税税额的影响上。
2.销售退回:
旧收入准则中对销售退回的,规定在退回业务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新收入标准规定,企业应当在顾客获得对相关产品的控制权时,按照向顾客转让货物或者向顾客提供服务有权收回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返还销售金额应当按照预期金额确认为负债。同时,根据销售产品的成本,扣除回收产品的预期成本后退货预期成本的余额确认为资产。因此,在新的收入标准下,企业需要确认合同责任和合同资产主体,相之前更为复杂。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都被认定为增值税销项税。当实际收益发生时,企业开出红字发票,以减少现行增值税销项税。由此可见,收入确认方式的不同主要还是体现在对当期增值税税额的影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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