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本身分为很多种类,其中,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存30年,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其他会计资料则根据实际情况,为10年、30年或者永久保存。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表格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储存的电子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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