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有走账怎么认定虚开

发布时间:2024-06-22 点击:38
根据以下规定,不同时符合下面的三个条件,仅仅只有合同与款项往来记录,仍然可认定为虚开。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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