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个税附加扣除需要什么凭证会计助理工作内容有哪些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会计分录怎么写小规模不动产租赁免增值税吗公司支付客户退货款钱分录如何写总账会计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怎么填是否加减原材料增值税的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