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项规定同以前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利于减轻受灾纳税人的负担。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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