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4-07-19 点击:131
①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长期应收款)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因此,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a.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b.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c.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长期权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均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②被投资方亏损时一般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冲抵上限)
长期应收款(如果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的长期债权时,超额亏损应视为此债权的减值,冲抵长期应收款)
预计负债(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亏损承担连带责任的,需将超额亏损列入预计负债,如果投资方无连带责任,则应将超额亏损列入备查簿。)
将来被投资方实现盈余时,先冲备查簿中的亏损额,再作如下反调分录:
借:预计负债(先冲当初列入的预计负债),
借:长期应收款(再恢复当初冲减的长期应收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最后再恢复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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