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可见超出债资比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不是绝对的,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能提供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资料证明,则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限制,也就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能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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