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应设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不再设置“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缴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中国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三、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规定,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现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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