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的规定,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因房主违约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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