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因此,债务方应当将抵债货物做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债权方,根据债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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