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上述所指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是在经营活动中因低价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或因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以直接凭相应发票及账簿记录在财产损失当年申报扣除,不需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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