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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