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由于会计核算不要求按照就每项商品收入设明细账核算,因此确认收入时只需按照收取的价款确认收入和销项税,结转成本时按照产品a+b的合计成本就转即可。
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产品a,产品b),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品a ,
贷:库存商品-产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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