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销售实现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5-04-26 点击: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9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将上述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收入确认规定比较可知,税法上取消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条件。
根据问题所述情形,销售方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方在发出货物时应确认收入,剔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影响与会计上确认收入一致,无财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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