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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