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委托方为a,受托方为b。a的核算:
1、发出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等。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等,
(1)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则: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则:
借:委托加工物资(含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加工完成后回收,
借:原材料贷:委托加工物资 (用于连续生产和直接销售的金额有所不同)b的核算受托加工核算,只作备查登记,一般只进行数量核算。 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发生的受托产品加工费、人工费等: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相关税费等收到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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