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无法收回的往来账如何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25-04-27 点击:6
多年无法收回的往来账处理: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一笔应收账款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第三点,企业要做好追款记录和债务人无法偿付的书面证据。
税法上: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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