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同时,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因此,该公司与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时应及时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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