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亏损年限不可以再进行弥补。
国税函[2009]772号文中“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假设某企业2007年亏损100万元,2009年度追补审批资产损失300万元后,形成亏损400万元,则新增亏损300万元,新增亏损则需要在以后年度弥补,但弥补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2008年实际利润200万元,已弥补2007年亏损100万元,2008年缴纳所得税25万元(100×25%),那么按国税函[2009]772号文第三条的规定,2008年应追补弥补亏损1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款为0,则其2008年度多缴的25万元税款应在2009年度抵缴。同时,在2009年度,应首先继续弥补2007年度亏损100万元,然后计算出2009年度应纳税款后抵缴2008年度的多缴税款。超过5年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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